法律是容許夫妻自行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如果沒有以契約約定,就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至於那種財產制較好,並沒有一定之標準。
法定財產制是將夫妻財產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而且依法律規定,夫或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至於如果選擇分別財產制,則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夫妻財產制妻約書,之後準備財產清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檔案後到夫妻住所地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的登記。其中不動部分還附上土地和建物謄本、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夫妻須親自帶身份證、印鑑章至法院辦理。
有關家庭生活費之負擔,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此規定除了貫徹男女權利義務平等原則外,同時也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例如妻在家中煮飯、洗衣服、帶小孩等,因為可以減少僱請傭人的開銷,所以規定得用家事勞動為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的方式。
但也因為修法前家庭生活費用是以夫負擔為原則,所以不負擔家庭生活費往往可能構成惡意遺棄,妻可以訴請裁判離婚。但修法後因為夫妻雙方必須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來分擔家用,所以除非雙方經濟能力條件差距極大,否則要請求他方負擔家用或他方沒分擔家用為由訴請離婚,可能性將降低。
如果沒有辦理分別夫妻分別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後財產之分配,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法律上為了避免一方惡意脫產,而影響他方配偶之權益,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而且就其不足額的部分,還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受領的第三人請求返還。
又實務上,為避免對方脫產,必須進行假扣押,其提供之擔保金,一般多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但關於家庭生活費、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法律則規定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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