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麼要件檢察官才能做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的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1.足認犯罪嫌疑:

也就是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

2.非重罪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3.參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符合平等性、比例性):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4.公共利益之維護:

要考量做出緩起訴處分是不是有害公益。

5.適當性:

也就是能發揮一般預防、個別預防,才適合做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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