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的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1.足認犯罪嫌疑:
也就是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
2.非重罪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3.參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符合平等性、比例性):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4.公共利益之維護:
要考量做出緩起訴處分是不是有害公益。
5.適當性:
也就是能發揮一般預防、個別預防,才適合做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