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檢察官有無可能再起訴?應視不起訴處分的類型而有所不同。無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因為只具有形式確定力,所以檢察官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有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因具有實質確定力跟形式確定力,如果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得為再審原因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1.無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訴第252(5)(6)(7)款、第255I其他法定理由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因為只具有形式確定力,所以檢察官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2.有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訴第252(1)(2)(3)(4)(8)(9)(10)款、第253條、第254條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因具有實質確定力跟形式確定力,依第260條規定,如果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第420I(1)(2)(4)(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刑事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