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有前科?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都是針對被告所犯之刑相當輕微,或初犯,或其情可憫等情況下,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改過向善的機會,所做出的判決。但是不管「緩起訴」或「不起訴」都是一種「處分」,也就是有「前科」,並非不起訴處分就沒有前科。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都是針對被告所犯之刑相當輕微,或初犯,或其情可憫等情況下,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改過向善的機會,所做出的判決。其中「緩起訴」就是「暫緩起訴」的意思,一般都會有但書,就是會有附帶條件,並會宣告一段期間,這期間一過所做的「緩起訴」就會自動失效。而「不起訴」則是被告所犯之刑更加輕微,輕微到檢察官認為幾乎沒必要去起訴他,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就是完全沒有任何罰則的意思。
但是不管「緩起訴」或「不起訴」都是一種「處分」,也就是有「前科」,並非不起訴處分就沒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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