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
檢察官依第 253 條或第 253-1 條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都是針對被告所犯之刑相當輕微,或初犯,或其情可憫等情況下,檢察官為了給予被告改...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一般簡稱不起訴。不起訴處分又可分為「絕...
案件的不起訴,依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視情形細分為應不起訴、得不起訴與其他理由不起訴三種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