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麼要件檢察官才能做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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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緩起訴處分的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1.足認犯罪嫌疑:

    也就是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

    2.非重罪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3.參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符合平等性、比例性):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4.公共利益之維護:

    要考量做出緩起訴處分是不是有害公益。

    5.適當性:

    也就是能發揮一般預防、個別預防,才適合做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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