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悍越南娘,丈夫指控家暴離婚獲准

受害人及其家屬可直接撥打110報案或113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緊急救援、安置、協助診療即驗傷等援助。同時,也可直接向住居所或家暴產生地之當地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警察單位、家暴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可禁止施暴之行為人接近或繼續騷擾被害人

 台中市有一名嫁到台灣的越南籍配偶,去年傳出對夫家公婆不敬,甚至揚言要殺全家,先生在家裡裝監視器監控,結果拍到妻子打罵兒女的情況,而向法院訴請離婚,最近法官判決離婚獲准。本案涉及家庭暴力、刑事傷害、對夫之親屬不堪同居之虐待等問題。

 首先,越南妻對家人以言語恐嚇、身體上的傷害不僅觸犯刑法恐嚇罪傷害罪,同時亦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2家庭暴力罪

 受害人及其家屬可直接撥打110報案或113求助於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緊急救援、安置、協助診療即驗傷等援助。同時,也可直接向住居所或家暴產生地之當地法院聲請保護令,或透過警察單位、家暴防治中心聲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可禁止施暴之行為人接近或繼續騷擾被害人,並確保被害人日常出入、財產、子女人身安全等

 此外,越籍妻子揚言殺全家,以威嚇的方式使被害人致生畏懼,其行為已構成法恐嚇罪,而其施暴行為構成刑法傷害罪。被害人可提起刑事告訴,但須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目睹傷害情事之證人等。

 於民事上,先生決定結束婚姻關係時,得依民法§1052第一項第四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之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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