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依據同法第61條犯違反保護令之罪,可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竹縣賴姓男子經常辱罵70幾歲的父母,雙親聲請保護令獲准,但賴某上個月竟又用三字經辱罵母親,還叫她「乾脆跳池塘去死好了!」傷心賴母真的跳下家門前的池塘尋死,還好有路人經過把她救起。賴母拒絕把每月6000元老人年金給兒子花用,她強調,兒子沒有正當工作她不計較,但他要錢是想拿去買酒、買毒品,「我們怎麼能眼睜睜看他再傷害自己!」
賴父事後指責兒子對母親不孝,但賴男不但沒說一句「對不起」、「抱歉」,還用三字經「X你媽」罵他,讓他對這個無可救藥的兒子徹底死心。賴姓老夫婦不甘一再受辱,7月底鼓起勇氣再度向警方報案,警方查證這起逆倫案屬實,將全案依違反保護令罪嫌函送地檢署偵辦。
賴姓男子與其父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男子不時咒罵父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關於「騷擾」的定義:「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法院受理賴姓男子父母聲請後,依同法第14條第2款可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依據同法第61條犯違反保護令之罪,可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當初父母若沒有申請保護令,而賴姓男子不時咒罵去死,而若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賴男此時則不成立刑事問題,因為咒人去死,屬於不能犯,縱使其母親真的跳水自殺也是心情鬱卒下出於自願,不該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