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

所謂特休,係指除固定之星期例假休息外,再賦予勞工一定長期間之特別休假。法源依據規定在勞基法第38條。

特別休假的必要性

對勞工而言,除固定之星期例假休息外,再賦予一定長期間之特別休假,非但有助於恢復身心疲勞,亦可維護蓄積勞動力,更可使勞工得利用此一長期休假經營精神文化之生活,由此可見特別休假有其客觀之必要性。

特別休假的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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