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限制

關於合法加班的依據及其在勞基法上的限制。

加班的法源依據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命勞工加班。至於加班費之計算,則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核算計給。

加班的限制

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時,一個月不得超出四十六小時。另外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此種延長工時,無須如一般性加班需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因事屬急迫,故雇主如認有必要時即得命勞工加班。但應於延長工時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事業單位無工會組織者,雇主則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緊急狀況下之延長工時,雇主除仍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給付加倍工資之加班費外,雇主也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如果勞工係在坑內勞動者,原則上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坑內工作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至於在假日加班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不過此處所指之休假日工作,乃是僅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國定假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日為限,星期例假日原則上並不得使勞工工作。此觀之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規定內容之差異即可瞭解一般。不過星期例假日並不限於星期日,故如原本雖在星期日當作例假日休息,必要時雇主仍可變更星期例假日至其他日(週一至週六),只不過雇主之變更星期例假日,宜事先公告勞工週知。由於最近有不少企業實施隔週週休二日,如雇主有必要使勞工於週六加班工作時,是否必須視為假日加班而依法給付加班費,實務上常有疑義。按隔週週休二日在目前由於尚非屬勞動基準法之法定制度,因此即使雇主得勞工同意於大週休之週六加班工作,勞工尚不得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請求加班費。不過大週休之週六加班,於私法效力上仍屬於契約約定之假日加班,其加班費如何計算宜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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