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最為重要的刑法基石,可以說是具有普世人權特性的共通原則。我國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係指犯罪與刑罰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均需以事先的、成文的法律明文規定;行為時,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行為時,法律未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法無規定,不為罪,法無規定,不得處罰,簡言之: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國家濫用刑罰並保障個人權利,因為在此原則之下,國家不能恣意羅織罪名來處罰不受歡迎的人物,可以說是防止個人權利受國家恣意侵犯的保證書。「無法律,即無犯罪,即無刑罰」,只不過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精義所在;此項原則的具體內涵,則是由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以及要求明確性等四個派生原則所構築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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