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犯罪後,涉及犯罪成立與否及其法律效果的法規(不限於刑法),於行為後有所變更。依我國舊法「從新從輕原則」,原則上依裁判時之法律,但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則例外依行為時之法律。惟95年施行之新法改採「從舊從輕原則」,即法律有變更時,原則上依行為時法,若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始例外依行為後之法,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
修正理由:「從新原則」難以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配合刑法第1條修正為「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並兼採有利行為人之立場,將「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