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係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無償的勞動或服務,作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之一種替代措施,屬於刑罰的一種易刑處分,具有處罰性質,避免犯輕罪者因無錢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而入監執行,致無法照顧家庭與切斷既有工作。社會勞動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含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符合公共利益具有無償性質之勞動或服務,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