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被告NCC於97年1月16日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中華電信不服,遭系爭公告不具法效性,非屬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中華電信不服上訴。

爭執所在:行政計畫之法律定性與行政爭訟。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159號裁定)

案「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構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有明文。查行政計畫如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其範圍之人之權利或義務,直接發生創設、變動消滅或確定之法律效果者,性質上屬於一種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又確定計畫機關就計畫所為之准駁決定,係對計畫及利害關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如具有對外之性質,應屬行政處分。確定計畫機關所為准許計畫確定計畫裁決,對利害關係人亦應屬行政處分,為學者間之通說。本件系爭行政計畫已定明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市網業務市場主導者支付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過渡期費之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業已明定該措施之生效日期及期間,自難謂為尚未課予抗告人支付過渡期費之義務及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其生效日期尚未屆至而已,揆諸首開說明,系爭行政計畫對利害關係人應屬行政處分,原裁定尚有未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並由原法院由實體上更為裁判。

  1. 本案涉及某國小教師以學生未交作業為由,毆打學生,學生家長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除損害賠償外並要求該校登報道歉。
  2. 本案例為涉及九二一地震所生之國家賠償訴訟,被害人家屬主張大樓在九二一地震倒塌實因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雲林縣政府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與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乃以雲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違失致被害人等權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國賠。
  3.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
  4.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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