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深坑區一名林姓女子日前報案,表示18歲的妹妹21日晚間10時許出門後就未再返家,經網路分享及媒體報導,林女妹妹終於昨日晚間由一名28歲孫姓網友陪同前往派出所撤尋,並於昨晚返家,林妹向警方表示,「心情不好才會去找網友散心、唱歌」,因孫男行為恐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將約談孫男到案說明。
警方表示,林女雖已滿18歲,但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是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孫男恐有嫌疑,警方將循線通知孫男到案,釐清案情。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和誘罪相信是許多人未曾聽聞的刑法罪名,或是縱然聽過,但對該罪內容也一問三不知。
認識和誘罪
和誘裡的和,顧名思義就是和同的意思,也就是得到被誘人同意,或是沒有用強暴、脅迫、施行詐術等違反被誘人意願的方法,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範圍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因此必須要「脫離家庭監護範圍」且「置於自己實力支配」,如果被誘人隨時可以方便離開,或客觀看來,被誘人根本未置於任何人實力支配之下,則不會成立本罪。
依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規定,有三種處罰類型
1、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同樣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和誘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誘罪與和誘罪的差異
刑法還有另一個名稱跟和誘罪長的很像的罪名為略誘罪,兩者差異在哪呢?
和誘是指被誘人的同意是建立在知道該誘拐目的之情形下,反過來說,如果是施用詐術或強暴、脅迫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被誘人的自主意願而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誘拐的對象是未滿16歲的男女,因為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的意思能力尚未健全,即便是得到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延伸思考
由於和誘罪及略誘罪的立法目的是在保護家庭間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監督權,實務上也曾見到關係不合的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帶離未成年子女離家時,對另一方提告和誘未成年子女的案例。其成立與否,就要看提告的那方是否擁有未成年子女的監督權。舉例來說,志明跟春嬌在離婚後,其未成年兒子阿明的監護權歸屬於春嬌,若是沒有監護權的志明未經春嬌同意擅自帶阿明出外旅行數天更或是帶往其他城市生活且讓監護人無法掌握行蹤,則就有可能構成和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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