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道士職業謀生,為刑法上的「業務」,利用被害女子信以為真而自願與其性交,因為女子是自願的,所以不構成強制性交。為避免無罪可罰,所以成立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而為性交或猥褻罪
自稱密宗法師的男子江嫌,2002年10月起在北市八德路四段設立藏密齋神壇,供奉三寶佛,江嫌自稱為「葛瑪法師」或「葛俊奎」,彭嫌則化名「蔡小姐」或「蔡助理」,甚至自稱江某的妹妹。江嫌夫婦以消災解厄為由,向被害人分別詐取數萬元至上百萬元,還多次謊稱能超渡嬰靈,可作法挽回感情,向登門求助的被害女子詐財騙色,若被害人拒絕或質疑,江氏夫婦就以「家中小鬼會作怪」、「親人會沒命」等恐嚇,因而被台北市警察局提報為「宗教流氓」。江嫌還在北市雙城街及中市精誠路分別開設「金如意佛教文物精品店」及「善齋佛教文物精品店」,2006年4月間,一名女子至台北門市,彭嫌向她說,自己也曾遭到一連串不幸,遇到老師才化解苦難。
隔幾天,彭女介紹先生江嫌認識此名女子,江、彭兩人一搭一唱,指有不好的東西糾纏她,江指自己深懂密宗法術,可協助驅魔,女子分33次給上百萬元,江還佯稱必須陰陽合體,才會逼出惡靈,彭女則以驅魔為由,約此名女子至北市及台中市兩地賓館,供丈夫江某性侵得逞,彭女則是在房間門口把風。此名女子某次上網,發現有不少網友討論江嫌這個人,指他涉及多起宗教騙財騙色案,才驚覺受騙。
該案江姓夫婦,以消災解厄為由,向被害人分別詐取數萬元至上百萬元,還多次謊稱能超渡嬰靈,可作法挽回感情,向登門求助的被害女子詐財,江姓夫婦以向被害人傳遞不實資訊,而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江姓夫婦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對於遭被害女子質疑或拒絕時,江氏夫婦就以「家中小鬼會作怪」、「親人會沒命」等恐嚇。然若是刑法上的「恐嚇」,雖然不以「具體是否發生危害」為要件皆可成立,但是通說及實務普遍認為:若告知以神怪荒誕施加惡害之事,不屬於恐嚇。所以在此部份,江氏夫婦不該當恐嚇。
而該案假道士反覆以道士職業謀生,為刑法上的「業務」,其是利用被害女子信以為真而自願與其性交,雖然女子是自願的,但是卻是誤信以為這樣能消災解厄,化解冤靈纏身,因其不構成強制性交。若無罪可罰,反而無法制裁行為人,以及消弭未來利用此種行徑誘拐他人而性侵的這種犯罪的惡性,所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而為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夫要不到錢打罵潑湯,法院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