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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 勞資‧經濟
每天到星巴克待命,法院改判解僱不合法
事實概述
在旅行社擔任總監職務的林姓男子三年前遭無預警解僱,但他提出董事長指示他轉任董事長特別顧問,且有「免進公司」的免死金牌,主張他幾乎每天到公司旁的星巴克待命及處理公事,解僱不合法。一審判林敗訴,但高等法院採信董事長曾提出免進公司的指示,及林的兩位部屬證稱林確實在星巴克辦公,改判林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並須支付林885,000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評析
一、被雇主違法資遣(解僱)怎麼辦?
雇主依法得解雇的事由 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2條,雇主若非以上開得解僱事由解僱勞工,即屬於違法解僱,此時,勞工可採取下列方法救濟:
(一)向當地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申訴。
(二)向勞務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
另外,還需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避免雇主惡意口頭解僱後,待勞工離職三日後,再以勞工曠職為由終止契約,因此,勞工務必取得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證明,並要求雇主記載終止契約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據 。
(二)勞工被解僱時,雇主若有提出文件要求勞工簽署,必須特別注意文件內容,避免變成勞工自願離職或雙方合意終止的情形 。
(三)如勞工只要資遣費,不要再回去工作 :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侵害勞工權利之虞」此規定,於30天內終止契約 ,並依同條第4項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
(四)如勞工主張回復工作權 :必須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為由,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雇主給付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並希望能在訴訟終結後,回去工作,因此,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該要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 。
二、本則新聞評析
本則新聞中的林男於二審中提出和董事長的密集通訊,證明自104年4月起獲指派轉任董事長特別顧問,無須打卡,也不用到公司,薪水和獎金不變,自己幾乎每天都到公司附近星巴克待命,並負責催收帳款等工作。高等法院尚傳訊林男的二位部屬到庭,二位部屬均證稱林男拿出與董事長的對話紀錄,告知他們已改任董事長特助,還拿出特助的名片給他們看,兩人都是到星巴克向林男報告和請示公事,也曾看到林男在星巴克待命時,董事長也在場。此外,法院還查出林男是在處理部屬離職事宜時發生口頭爭執,但無肢體衝突,因此未違反工作守則,所以公司片面於104年7月3日將林男的勞、健保退保,自應視同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解僱自然不合法,最後改判林男勝訴,僱傭關係仍存在,公司並須支付積欠林男的薪資總計8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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