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不實薦證 將連帶賠償十倍報酬

廣告不實薦證者倘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但書規定,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則僅於受廣告主報酬10倍之範圍內賠償之。

不實薦證

包含部落客在內的素人(一般民眾),在網路上做不實薦證恐受罰。立法院昨一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認定部落客只要收受報酬,就須負連帶責任,最高可處收受金額的十倍罰鍰,最快年底前就能實施。社群網站認為,恐影響網友發表感想的意願。網友則說:「如可開罰,會讓部落客更謹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審查立委丁守中等人提出的《公平交易法》修正提案,在第二十一條增訂對包含部落客在內的素人代言責任。

事先知情就開罰
公平會表示,這類透過分享心得的薦證廣告規範原只針對名人,一旦產品出問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次修正條文特別把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的代言人納入,但考量這類素人收受酬勞不若名人多,訂出賠償金額最高為所收受報酬的十倍。
丁守中表示,經常在部落格或網站介紹商品或店家的部落客,許多都獲得廠商贊助或給報酬,也等於是網路代言人,自然也需規範。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仍要符合事先就知道或可知道所薦證的產品有引人錯誤情況,不是產品出現問題,部落客就要遭罰。

 

「扼殺言論自由」
知名美食部落客徐天麟,擁有近四千二百萬瀏覽人次的美食部落格「美食激進份子」(http://tw.myblog.yahoo.com/gary-lovetoeat/),他不滿說:「難道自己吃了覺得好吃,別人覺得不好吃就要被罰嗎?」他表示,只是分享自己的主觀心得,要是廠商提供試用品、付費文章都會特別註明,讓網友自己判斷。


另一時尚部落格「I am MoMoCo」(http://www.wretch.cc/blog/momoco529)格主何思潔則說不擔心該條文,她說:「我都是試用過才擺上,絕不是昧著良心寫東西。」
據了解,部落客接受廠商委託撰寫推薦文章,每篇圖文價碼從二、三千元到六、七萬元不等,全台最大部落格社群網站無名小站表示,有些部落客只是單純分享心得,沒收報酬,但此條文一出,可能使網友分享意願大減,也扼殺網路言論自由。

 

◎《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1. 第21條
如廣告薦證者不是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和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最高為其接受報酬的10倍
2. 第35條之1
增列「窩裡反」寬恕條款,參與聯合行為業者在公平會調查前或調查期間主動陳述具體違法狀況,並檢附事證協助調查,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3. 第41條
針對獨佔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或廠商間透過聯合行為影響市場,原最高可罰2500萬元罰鍰,修正條文增列如「情節重大,可處最高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罰鍰」。
 

PS:昨一讀,最快年底前可三讀通過實行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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