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訴訟之種類及其內容?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惟部分屬公法爭議事件,立法者基於政策考量,以法律明定該事件歸屬普通法院管轄者,則非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事件,相對人不服,係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行政訴訟態樣略可分為1.撤銷訴訟;2.確認訴訟;3.給付訴訟;其中給付訴訟,依訴訟對象差異可再分為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及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指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和拒絕申請之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可分為財產上之給付;非財產上之給付;公法上契約之給付三種。其他訴訟,如維護公益訢訟和選舉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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