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半夜沒人看到就不算犯法? 從擎天崗事件看「公然猥褻」與「散布性影像」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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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5月15日凌晨,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草原傳出一對男女於木椅區發生親密行為,過程遭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設置之YouTube即時影像全程拍下。該直播畫面隨後引發大量網友回放與截圖,並在Threads及LINE等社群平台廣泛流傳。

    管理單位隨後已將該影像轉為私人影片。士林警方表示,目前已透過監視器掌握特定車輛車號與涉嫌人身分,全案朝刑法「公然猥褻罪」方向偵辦。本案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外,網友下載、截圖與轉發影像的行為,亦引發法律界對於《刑法》散布性影像罪的討論。

    法律評析

    一、 凌晨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公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在法律適用上有三個關鍵判斷點:

    地點的公共性:擎天崗草原屬於公眾得隨時出入之場所,即使事發於凌晨,其空間本質仍具備「公共性」,不因時間而轉變為私人空間。

    行為的猥褻性:若行為內容涉及客觀上足以激起他人性慾,且使普通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親密行為,通常會被評價為猥褻行為。

    主觀意圖:此為實務爭議點。法院須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意圖供人觀覽」的認知。然而,考慮到現場設有公開的即時影像監控,且該地為知名景點,當事人對於「可能被看見」的風險應有預見可能性。

    二、 若未達刑法程度,是否涉及行政罰?

    若檢警認定刑事構成要件尚有不足,仍可能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 2款: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且不聽勸阻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罰鍰。

    三、 網友「轉傳影片、截圖、肉搜」的嚴重刑事責任

    本案最需警惕的是看熱鬧的網友。自112年《刑法》增訂性暴力犯罪防制條文後,轉傳此類影片的法律代價極高:

    散布性影像罪:根據《刑法》第 319 條之 3,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時影像不代表可任意散布:縱使原始畫面來自官方公開直播,亦不代表網友具備二次下載、剪輯或散布的合法權利。只要影片涉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轉傳者即可能觸法。

    隱私權與個資法:肉搜當事人並公開其個資(如車牌、姓名),除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可能構成民法上對人格權與隱私權的侵害,當事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四、 結語:尊重公共空間,守住法律底線

    公共場所的即時影像設置目的在於交通監控或觀光導覽,並非私领域。民眾應意識到在數位時代,任何公共空間的行為皆可能被數位化保存。「不觀看、不下載、不轉傳」,避免因一時好奇或戲謔,而讓自己陷入沉重的刑事訴訟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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