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檢調偵辦「閃兵代辦集團」案,Energy前成員唐振剛等4人自首,承認以偽造病歷方式逃避兵役。此案可能牽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刑責。若以不實診斷或冒用病歷欺騙體檢,最高恐面臨5年有期徒刑。 檢調發現多名藝人以「高血壓假病歷」取得免役,甚至支付代辦高額費用協助製造假證明。唐振剛坦承當年找人操作血壓機、偽造體檢資料逃避兵役,成為首位自首者。據悉,檢方鎖定另一批知名男團成員,準備展開第二波約談。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逃兵」或「閃兵」多指男子未依兵役義務報到、體檢或入營。但在法律上,更精準的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或「應徵/應召男子妨害兵役義務」等行為,主要規範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 根據該條例第 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因此,所謂「閃兵」行為必具兩大構成要件:
依據《兵役法》第 3 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指役男從 19 歲開始可能被徵兵,直到滿 36 歲當年年底止,都是需要當兵的「役齡」階段。
律師提醒
履行兵役義務是我國役男之公民責任。從法律角度看,任何意圖規避徵兵、應召,以及協助他人逃避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即便已過除役年齡,仍需面對法律制裁的風險。若已經發生逃兵問題,只要在事情被查出前主動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是有機會減輕刑罰的。換句話說,主動出面承認錯誤、願意面對責任,也能早點結束擔心遲早被逮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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