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閃兵風暴】逃兵役竟觸犯《刑法》重罪?淺談法律風險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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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檢調偵辦「閃兵代辦集團」案,Energy前成員唐振剛等4人自首,承認以偽造病歷方式逃避兵役。此案可能牽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刑責。若以不實診斷或冒用病歷欺騙體檢,最高恐面臨5年有期徒刑。
    檢調發現多名藝人以「高血壓假病歷」取得免役,甚至支付代辦高額費用協助製造假證明。唐振剛坦承當年找人操作血壓機、偽造體檢資料逃避兵役,成為首位自首者。據悉,檢方鎖定另一批知名男團成員,準備展開第二波約談。

    (新聞來源:yahoo新聞)

    法律評析

    「逃兵」或「閃兵」多指男子未依兵役義務報到、體檢或入營。但在法律上,更精準的是「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或「應徵/應召男子妨害兵役義務」等行為,主要規範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中。
    根據該條例第 3 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因此,所謂「閃兵」行為必具兩大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避免兵役義務」之故意。
    • 客觀要件:行為已實施法條所列舉的情形,如隱匿不報、虛報年齡、未報到體檢等。

    依據《兵役法》第 3 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指役男從 19 歲開始可能被徵兵,直到滿 36 歲當年年底止,都是需要當兵的「役齡」階段。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如上所述,明文規範「役齡男子意圖逃避徵兵處理」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同法第 13 條規定:意圖妨害兵役,而有煽惑、唆使、庇護、頂替、交付不實證件等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而《兵役法》第 4 條、第5條,則列明免役/禁役情形。
    • 如果是役齡男子(若 19–36 歲當年),政府有權徵召您服兵役。
    • 若刻意隱匿不報、未參檢、偽造證明、出境逃避,具備逃避兵役的故意與行為,可能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面臨刑責。
    • 若協助他人逃避、提供假證件、頂替役男,就可能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13 條。
    • 若已達 36 歲當年年底或已符合免役/禁役條件,則可不必再被徵召,但這不代表就能避開過去的刑責,只是兵役義務終止。

    律師提醒

       履行兵役義務是我國役男之公民責任。從法律角度看,任何意圖規避徵兵、應召,以及協助他人逃避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即便已過除役年齡,仍需面對法律制裁的風險。若已經發生逃兵問題,只要在事情被查出前主動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是有機會減輕刑罰的。換句話說,主動出面承認錯誤、願意面對責任,也能早點結束擔心遲早被逮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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