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山刀是凶器,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是考量兩名被告只有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所得也有限,犯罪情節有算輕微,事後並勇於認錯,所以依據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至四年有期徒刑。
許姓兄弟檔因缺錢花用,手持開山刀強行進入桃園縣一處資源回收廠,搶走被害人身上所有財物。高等法院今天審理終結,由於兩人深具悔意,依強盜罪判處兩人各四年有期徒刑。
許姓兄弟檔分別是三十六歲、三十四歲,兩人國中畢業,九十七年六月三十號帶著兩把開山刀,許姓兄弟將偷來的自小客車開到桃園縣觀音鄉成功路上的一處資源回收廠,被告兩人戴上口罩鴨舌帽,手持開山刀進入回收廠辦公室內,立即將刀架在被害吳姓員工脖子上,被告還以開山刀毆打被害人左手,偷走現金四萬五千元後迅速逃逸,最後兩人遭警方逮捕。
兩名許姓兄弟檔手持開山刀強行進入桃園縣一處資源回收廠,架住被害人吳姓員工的脖子,致使其不能抗拒,搶走被害人身上所有財物四萬五千元,之後還以開山刀毆打被害人左手,搶走四萬五千元後逃逸。因為開山刀是凶器,攜帶凶器而強盜者,為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法官依據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而何謂「顯可憫恕」,在45年台上第1165號判例有提到:「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法官是考量兩名被告只有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所得也有限,犯罪情節有算輕微,事後並勇於認錯,所以依據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至四年有期徒刑。然若今天個案有所不同發展,若許姓兄弟持開山刀後,進而漫無目的奪取被害人財物,之後殺傷被害人快速逃逸後,被捕時又絲毫不見悔悟,此時兩名被告縱使只有國中畢業的智識,但其罪大惡極,顯然憫恕,法官將依法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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