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新朋友成惡狼,女子廁所遭侵犯慘劇,強制性交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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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去年與小美(化名)在中山區酒吧聚會,巧合地邀請小芽(化名)同行。清晨 6 時,小美轉身離去時,原本氣氛輕鬆,但張男見小美離場,突然硬將小芽抱進廁所,用背部抵住門,強行掀裙性侵,並強迫口交。小芽事後迅速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其涉嫌 強制性交罪,由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新聞來源:Yahoo 新聞

    法律評析

    強制性交罪-

    根據《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規定,犯強制性交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一樣觸法,強制性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有性交的故意,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迫使他人與其發生性行為。

    在本案中,該男子在酒吧廁所內對受害女子進行性侵,符合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若受害人未滿16歲,則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猥褻罪-

    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類似被判刑案件屢見不鮮。例如,2015年發生在大學裡的性侵案件中,一名男學生在學校教室內對醉酒的女學生乘機性交。乘機性交是指行為人趁被害人本身的精神狀態、身體障礙或意識模糊等類似情形,在被害人不知或無法抗拒下,違反其意願發生性交、猥褻行為。依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律師提醒

    性侵案件中,被害人應儘早報警並尋求醫療協助,以保留證據並保障自身權益。此外,法律上對於性侵案件有明確的追訴時效規定,受害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以免喪失追訴權。在訴訟過程中,受害人可尋求法律援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同時,尋求心理輔導與支持,試著走出創傷,恢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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