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飯店淪為性交易場所:涉案者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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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台南市警方查獲一起賣淫集團案件,該集團包下整間飯店,安排外籍女子與嫖客進行性交易。警方在行動中逮捕了多名涉案人員,並查扣相關證物。

    法律評析
    • 根據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該名「雞頭」即涉嫌提供場所供人從事性交易,已觸犯此條規定。
    • 此外,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查證該集團涉及招募外籍女子來臺從事性交易,尚可能構成此條罪名。
    • 對於參與性交易的外籍女子,若其在臺居留期限已過,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這些外籍女子可能面臨罰鍰並被強制出境。
    • 至於嫖客,過去「罰娼不罰嫖」的概念已不存在,根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不再區分提供性交易或給付價金買服務之客人,娼嫖皆罰。因此,嫖客可能面臨罰鍰的處罰。除此之外,倘嫖客性交易之對象為未成年則可能還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與未成年性交罪之規定。
    • 小結

    本案涉及性交易、場所提供、人口販運及違反移民法等多項法律規定,涉案人員將面臨不同程度的刑責或行政處罰。根據我國法律,媒介或經營性交易者更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嫖客則須面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而涉案外籍女子若有逾期居留,則可能被罰鍰並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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