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13年前登記結婚後不久,就入獄服刑,出獄後也不與妻子同住,妻子亦發現老公曾召妓買春、吸毒、沉迷賭博等不良嗜好,妻子認婚姻已無維持之必要,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張男完全沒有負擔生活費且持續分居,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判准離婚。(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一、離婚事由(參民法第1052條)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
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其他之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婚姻者,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
離婚:外遇、分居已久、施加精神或身體上暴力等。
二、離婚之方式
1、兩願離婚:雙方均有離婚的意思,可找兩位心智成熟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成年人當證人,
兩名證人均須親眼見證夫妻雙方有離婚真意後才能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屬姓名,
否則該離婚會有無效之可能。
2、調解離婚:可向法院聲請調解離婚,會由專業的調解委員出面協助雙方調解,若在調解過程有
達成共識便可直接簽立調解筆錄。
3、訴請離婚:當雙方對離婚已無共識時,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審理程序中有法官判斷婚姻是否
真的有無法維持的可能,如法官認婚姻確實已無維持之必要,自然就會判離,
待離婚判決確定後,其中一方可直接持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三、結論
本案張姓男子婚後隨即入獄,出獄後未與妻子同居,未曾想與妻子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甚至有買春、賭博等不良嗜好,按一般客觀第三人角度來看,該樁婚姻早就無實質的感情基礎,僅剩下一個婚姻的空殼,已無維持婚姻的必要,故法院因此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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