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案,二審仍判有效。此前,該遺囑指定由二房獨子張國煒繼承張榮發全部遺產,大房三子張國政對此不滿,提起遺囑無效之訴,歷經兩次審判,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遺囑有效。(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1、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分配遺產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如買賣、贈與、出租等,但被繼承人離世後其財產原則上由其各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除非各繼承人已完成遺產分割,否則該遺產的處分極為麻煩,會須要得到各繼承人同意方能處分該財產,預立遺囑的好處就是在生前便能依照自己的意思妥善分配財產,也能減少各繼承人就遺產處分的困擾,且縱使預立遺囑後對於財產分配的想法有所改變也可以隨時更改。
2、可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
若子女施加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痛苦於被繼承人,例如:毆打被繼承人、惡意不盡法律上扶養義務等,都屬於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被繼承人能剝奪該繼承人的繼承權,雖法律上針對剝奪方式並無特定方式之限制,但建議以遺囑為之,留下白紙黑字的紀錄,縱使該繼承人日後對其被剝奪繼承權一事不服也較難在遺囑無效訴訟中取得勝訴判決。
3、指定遺囑執行人,順利辦理遺產繼承
被繼承人離世後所留下的遺產,原則上須由各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等文件並一同至戶政機關、地政機關等行政機關與銀行辦理後續事項,但很多繼承人會因遺產金額分配不均而不願意配合,導致遺產分割遲遲無法辦理,故可依法在遺囑中指定一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得單獨至各機關、銀行辦理相關事項,毋庸再經各繼承人同意,以利遺產快速分配。
本案爭點在於遺囑人預立遺囑時是否具備自行表述意見的能力,若遺囑人預立遺囑之時並無法自我表達其遺產應如何分配,該遺囑則無效;反之,則為有效。一般人預立遺囑原因多是想自由分配自己的遺產,並不想讓各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遺產,遺囑分為口授、密封、代筆、公證及自書五種形式,各形式的遺囑所要求的法律要件不一,若欠缺其一要件,便會導致遺囑無效而白費遺囑人當初自行分配財產的用意,為讓遺囑人的遺囑有效且順利運行,建議由律師此專業人士為代筆遺囑,減少未來發生爭議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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