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妻子平時熱愛戶外運動,結識黃姓車友同好,兩人經常以參加戶外競賽活動出遊,line對話內容「I LOVE YOU」、「摸摸妳」、「想妳」等極度曖昧,並設有「在一起」的相簿,被劉女老公發現,老公與劉女離婚,並對黃男提告,橋頭地院判賠精神慰撫金40萬元。
一、是否有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需要一定有通姦事實存在,只要夫妻間有一方跟第三人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的不正常往來,且已經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即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黃男抗辯Line對話紀錄僅為表達友好、友善之意,合照的部分為現今社會常見之互動模式,顯然法官不採信,認定兩人間之互動,屬於熱戀中男女的親密行為,因此,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存在。
二、可求償多少精神慰撫金?
除了有配偶權受侵害的事實存在外,還需要配偶權受侵害情形重大,例如配偶因一方外遇最終導致雙方離婚等,但是究竟可求償多少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認為,像這種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金額,衡量上並沒有一定之標準,通常會考量當事人間的教育程度、社會經歷以及財產狀況等要素,少則數萬塊,多也不能無限上綱,至多四五十萬元,超過此數額,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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