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少女拉至巷子裡面性侵,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強拉至巷子進行猥褻,觸犯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犯之,加重其刑,處7年以上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竹科一名張姓經理,涉嫌在去年底分別假冒警察、檢察官和調查人員,在新竹地區專門挑選落單少女,趁機予以猥褻或性侵害,檢警統計,被害少女近百人,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強制性交等多項罪名,將被告張姓經理起訴,並對被告具體求刑25年。
起訴書中指出,已離婚的張姓男子,在竹科某家科技公司擔任經理,涉嫌在去年底開始,假冒警察、檢察官和調查員的身份,在新竹縣竹北、新埔和竹東地區,專門挑選落單的國中和高中女學生為對象,假冒要對方配合拍攝防治性騷擾的紀錄片,或是以對方涉及援交,必需配合調查等理由,將被害少女帶到偏僻的暗巷內,再對被害少女猥褻或是予以性侵害,而所有過程,張姓男子都拍攝下來。
該名男子假稱其為警員、檢察官或調查人員,目的是為了盤檢少女,而為性侵的情事,所以假冒公務員部份,屬於不罰之前行為,論以後者的犯罪行為即為以足。該名男子涉嫌誘拐國中及高中未滿十八歲少女,訛稱拍攝宣導性侵害防治影片,或盤檢少女,將少女誘至四下無人的巷子裡面予以性侵害或猥褻,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男子若有對未滿十四歲之少女為之的話,則成立刑法第222條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若有對少女強拉至四下無人巷口,並且強行猥褻,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對未滿十四歲少女犯之,自屬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男子將性侵少女所有過程都拍下,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男子對未滿十八歲少女犯強制性交及錄製影片,也違反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3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害少女也可以依據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向被告請求侵害人格權的相關精神上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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