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強拉2名女童至隱蔽處,伸手強襲及親吻女童胸部,因為男子施以強制手段,致使女童不能或難以抗拒,符合刑法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而女童未滿14歲,應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
男子陳嫌遭指控趁國小女童放學途中,強拉2名女童至隱蔽處後,伸手強襲及親吻女童胸部,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陳某猥褻未滿14歲女童,已觸犯加重強制猥褻罪,且遭猥褻女童身心受創甚鉅,請法院從重量刑。
該名陳姓男子涉嫌趁國小女童放學途中,強拉2名女童至隱蔽處,伸手強襲及親吻女童胸部,因為男子施以強制手段,且對方只是國小女童,力量明顯打不過陳姓嫌犯這個成年男子,所以有致使女童不能或難以抗拒之要件,所以陳姓男子應論以刑法強制猥褻罪,而國小女童未滿14歲,陳姓男子應論以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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