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乃對有作證義務之人所制定的法律,證人可能該案件中的關鍵角色,任意作證或作偽證,將傷害嫌犯的法益或使被害人沉冤。被告經訊問後,法官認為串證嫌疑重大,得裁定羈押被告。
基隆地院日前一名被控販毒的柯昱帆前往法院出庭時,與江姓證人及江的女友共乘一部電梯,穿著便服的法官黃永定隨後也進入電梯。在電梯內,江某就問:「待會開庭時,要我怎麼講?」此話一出,認出黃法官的柯某嚇得不斷擠眉弄眼,示意要江某別再問,不料,江某又問一次。由於黃永定就是承審柯昱帆販毒案的法官;開庭前審判長鄭景文接獲法警反映,指本案的另一名麥姓證人,在開庭前,曾被柯昱帆拉到廁所一段時間後,2人才一前一後的進入法庭。
鄭景文隨後刻意將柯昱帆與江及麥姓證人隔離訊問;鄭景文並當庭曉諭江及麥某2人不能作偽證,否則會背上偽證罪。鄭景文先針對柯昱帆販毒一事及麥某買毒進行審訊,隨後,詢問麥某是否有被柯昱帆拉進廁所,以及上述證詞會不會受柯昱帆所影響而作出偽證,麥某斬釘截鐵回應不會。
鄭景文隨後審訊江某,表示有人聽到:「你曾問被告要怎麼講,是不是有要為柯某脫罪而作偽證?」江某隨即坦稱,柯某是有叫他不要講不利的話。鄭景文最後審訊柯某,「是否曾要江某作對自己有利的證詞?」柯某當庭否認。鄭景文隨即以柯某有勾串證之虞,影響審判為由,當庭羈押柯昱帆。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向,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為人的陳述和客觀事實不符合就有可能構偽證罪。
一般而言,偽證罪係針對有出庭作證義務之人所制定的法律,由於證人可能為該案中關鍵性角色,牽一髮而動全身,證人之供詞影響的範圍小至嫌犯個人的名譽,大到其即將面臨的刑事責任,如任意作證或作偽證,將會危害到嫌疑犯法益,尤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未受刑事宣判前,人人都應視為無罪,並同時受法律保護其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法益,故做偽證將傷害嫌犯的法益或使被害人沉冤。
以此,刑事訴訟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特別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凐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得因認為嫌疑重大,而裁定羈押。
馬路障礙重重,輪椅族窒礙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