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屬於律師強制辯護主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民事訴訟是第一審、第二審可以不用請訴訟代理人,但第三審是法律審,一定要請訴訟代理人。
真是關鍵的50分鐘!單親媽媽自力打二審官司,結果判決大逆轉,法院依「要保書當日午夜12時起開始生效」註記,判保險公司要理賠保險費100萬。 擔任路邊停車計費員的邱女,94年3月1日為家人向旺旺友聯產險公司投保團體傷害保險,並替其夫潘某投保附加意外險100萬,但丈夫於隔年3月1日晚間11時10分發生意外亡故;一審判決保單已屆滿23小時,判邱女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保險截止時間為95年3月2日零時,潘某保單有效時間還有50分鐘,改判邱女勝訴定讞,保險公司需理賠邱女100萬。
邱婦昨天說「這是遲來的正義」,這項判決證明當初堅持上訴是對的,司法終於還她公道。她說,丈夫是家中經濟支柱,丈夫驟逝,她要撫養兩個小孩,生活不易,才會爭取權益到底。42歲邱婦於94年3月1日透過「聯旗」公司向旺旺友聯產險投保「聯旗閤家平安專案」團體傷害保險,替擔任建築工的潘姓丈夫投保意外傷害附加保險,保險金100萬元。當時邱婦保單中未填寫保險時間,她以為保險時間會從翌日、即94年3月2日零時起生效,至95年3月2日零時為止,為期1年。
沒想到潘某於95年3月1日晚間11時10分發生意外,延至3月2日晚間去世。旺旺友聯產險拒絕理賠,認為依保險實務慣例,係由保險代理人代保戶填寫保險期間,邱女收到保單後並無異議,即視為接受,而要保書已記載保險起算是從94年3月1日零時起算,為期1年,保單有效日應至95年3月1日零時為止,潘某發生意外已超過有效時間23小時,不需負理賠責任。台北地院採認保險公司說法,判邱婦敗訴,邱婦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邱婦填妥要保書於94年3月1日上午11時傳真給聯旗公司,較旺旺友聯產險主張的3月1日零時為晚,保險契約的起算點記載「無效」。合議庭還認為,該要保書下方批註欄記載「要保書當日午夜12時起開始生效」,保險契約應自94年3月2日零時起算,至95年3月2日零時才屆滿,依此撤銷改判邱婦勝訴定讞。
如果在刑事訴訟屬於律師強制辯護主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應聘請律師。而如果自訴沒請律師,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不受理判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民事訴訟是第一審、第二審可以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而如果要請訴訟代理人一定要請律師,除非法官同意可以請不具律師資格的人來充當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以自己進行訴訟,而因為第三審是法律審,牽涉到專業的法律問題,所以第三審一定要請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而行政訴訟也是當事人可以決定要不要委任訴訟代理人,但如果要委任的話,一定要具備律師資格。或其他法律容許其身分的資格:「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前項之許可。」如果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欠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5款:「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裁定駁回訴訟。(而民事訴訟,若訴訟代理人身分有欠缺,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駁回訴訟。)
而不論是不受理判決或是裁定駁回都還沒發生既判力,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補齊法定程序後,對同一件事情,再度提起訴訟。若有自訴案件或者自己打官司寫訴狀不太清楚的相關問題,建議可找律師諮詢,更了解相關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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