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LINE十分方便,但訊息流通越方便,各論評論或批評傳述也會隨之產生,產生的糾紛就越多,公然侮辱和誹謗是最常見的類型,簡單介紹這兩個妨害名譽的犯罪,以及在網路上發言時要注意哪些事情,才不會惹禍上身。
情狀的不同:公然侮辱限定要「公然」為之,但公然的條件也不嚴格,法院認為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就足夠了;誹謗罪則不需要公然,則是需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和行為。
陳述內容的不同:侮辱指的是單純以眨損人格之詞謾罵他人(例如:賤人、白目);而誹謗罪則是要傳述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例如:阿花在外面偷男人)。
公然侮辱罪:
法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會判多重:
一般:判拘役占64%(平均22天)、判罰金占36%(平均4,585元)。
加重:判拘役占81%(平均28天)、判罰金占6%(平均1萬元)、有期徒刑占13%(平均2.5個月)。
誹謗罪:
法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般:判拘役占78%(平均31天)、判罰金占11%(平均6,155元)、有期徒刑占11%(平均3.1個月)。
加重:判拘役占77%(平均33天)、判罰金占3%(平均11,800元)、有期徒刑占20%(平均3.4個月)。
基本上只要是眨損他人人格的詞(常見的髒話),而以影響名譽的話,都會落入侮辱的範疇。
誹謗罪是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才會成罪。所謂「事實」指的是講述一段事情的經過(講一段故意),事實的反義則是「意見陳述」,如果只是單純發表意見,就算意見讓人不快,也不會構成誹謗。
舉例:北門口肉圓的Google地圖評論
第一篇和第二篇是傳述事實加上意見評論,較為危險(容易被店家找到理由提告),第三篇則僅有意見評論,完全與誹謗無關。
我能證明我說的事情都是真的,一定不罰嗎?
原則上,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是不罰的。但是,如果僅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情,就不在此限。(ex.罵老王同時劈腿兩個女生,僅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一定不罰嗎?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社會事件、政治事件)評論,原則上都不會處罰,但僅限於適當評論,如果隨便謾罵、咒罵,加上情緒性字眼,就有可能被罰。(ex.詹詠然世大運棄賽風波,在網路發言表示詹詠然此舉十分不應該,背判隊友,只為利益。←ok;批評詹詠然是錢詹、肥詹。←no)
發表言論之前,還是要有所本:
前面有提供,如果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真實,原則上不罰。在解釋上,並不會要求行為人要證明到100%無誤的程度,過於強人所難也過度剝奪言論自由。但還是要盡基本的查證義務(ex.問問別人),查證義務的高低會視不同的情形而有不同,如果只是街談巷議、三姑六婆間的閒聊,查證義務不用太高,但如果是透過電視、網路、開記者會,因為散布力強,查證義務就會提高(ex.要搜尋資料、手邊有證據可合理推斷),所以在網路留言就要小心為上。
發表言論時,盡量用意見表達就好,不需要提到什麼具體事實,以免被告誹謗,例如服務好爛、環境不舒服、這樣很不好、不能接受這種行為,只是主觀的評價,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目前法院實務上,不管是人、公司、商號、團體,都可以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被害客體(只要足夠具體特定)。不具體特定而不會對立犯罪的範例:臺北人在網路罵彰化縣民智未開、民進黨支持者罵國民黨支持者智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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