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工廠消極不讓主管機關檢驗,製造殺傷力強的煙火,縱使是黃姓被害人自己點煙火自爆身亡,爆竹工廠的負責人與相關製造人員,經檢方釐清責任歸屬後,仍然可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論處
台中縣男子黃鴻聖21日晚間與朋友到河堤烤肉,黃某獨自帶著單管、多管式煙火,到河堤下施放,不料轟然巨響後,同行的朋友發現黃某滿臉是血倒在一旁,雖送醫急救,仍因眼球及頭顱嚴重破裂,延至昨天不治。
死者的家屬表示,幾天前就看到黃某買煙火回家,不清楚購買的地點。警方發現,現場疑似擊中死者的單管高空煙火,只粘著紅色紙,並無成分與使用說明標示,也沒有「爆竹煙火認可標示」的合格標章,可能是地下爆竹工廠或走私的煙火。
煙火製作需經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檢驗,如果沒有檢驗,違反了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3條處:「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並獲得許可文件,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而爆竹工廠消極不讓主管機關檢驗,製造殺傷力強的煙火,縱使是黃姓被害人自己點煙火自爆身亡,爆竹工廠的負責人與相關製造人員,經檢方釐清責任歸屬後,仍然可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論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黃姓男子尚生存的家屬,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爆竹工廠的負責人與相關製造人員請求賠償。依據維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向煙火製造工廠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各項計算項目建議找尋律師諮詢,較能保障家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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