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姓男子伸手撫摸揉捏被害人胸部,一下子快閃,被害人還來不及抗拒,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觸摸罪,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受害時起的六個月內向警局報案或向法院檢察署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
新竹市24歲姜姓男子5、6月間在清大夜市附近,伸出鹹豬手侵襲夜歸單身女子胸部,被害人把姜某特徵寫上網誌呼籲民眾注意,引來同為受害者響應挺身而出報警,新竹地檢署把姜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追加起訴。
起訴書指出,住在清大夜市附近的姜姓男子,5月9日晚見B女獨自牽著機車進入巷子,遂趁B女不注意時,以手抓捏B女的胸部後逃逸,B女把過程寫在網誌上抒發不滿,之後看到A女也遇到同樣狀況,兩人在網路聯絡上後,B女也挺身提告。姜姓男子當初在警訊時,認為自己只是幫女子調整機車的後照鏡,否認故意觸摸胸部。
該名姜姓男子伸手撫摸揉捏被害人胸部,一下子快閃,被害人還來不及抗拒,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受害時起的六個月內向警局報案或向法院檢察署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
吸膠開車肇事,視同酒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