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孩子需要出庭時,父母可以向法官聲請安排熟悉兒少心理的專家,有其他專業人士(如孩子熟識的老師)協助,讓孩子在法庭中能夠充分表達意願及意見。
大部分孩子對於法院的印象較為嚴肅,所以對於出庭與法官對話會感到壓力,並且相當緊張不安。由於依法年滿七歲以上的孩子,法官在審理離婚、監護、會面交往、子女扶養費等與孩子的生活安排有關的案件,在裁判前應參考孩子的意見。
若孩子有需要出庭,您可以向法官聲請安排熟悉兒少心理的專家,有其他專業人士(如孩子熟識的老師)協助,讓孩子在法庭中能夠充分表達意願及意見。
另外,若該案件法院已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也會向法院提出報告,評估孩子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
參考法條:民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9條、第107條。
本資料摘錄自「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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