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積欠4萬5000元買毒費用,慘遭陸嫌等人拘禁、凌虐,並以瓦斯噴燈企圖毀容,所幸黃女閃躲而只燒到頭髮。陸女強逼黃女簽具3張本票賣淫償債,但陸嫌仍指派林姓酒店女子監控,逼黃女在小吃部陪酒賣淫。
大姊頭落網!高市警方與刑事局聯手偵破以陸女為首的販毒暴力集團10人,歹徒還涉強逼積欠毒債的黃女賣淫,檢警將陸女提報為治平專案對象,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警方強調,去年7月,黃女積欠4萬5000元買毒費用,慘遭陸嫌等人拘禁、凌虐,並以瓦斯噴燈企圖毀容,所幸黃女閃躲而只燒到頭髮。陸女強逼黃女簽具3張本票賣淫償債,但陸嫌仍指派林姓酒店女子監控,逼黃女在小吃部陪酒賣淫。
該案陸女等人組成販毒暴力集團,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陸女販賣毒品的部份,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陸女因黃女積欠毒品費用,而命令手下將其拘禁及凌虐,涉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私行拘禁罪需要被害人實際上的自由受限制,才會購成本罪。而陸女硬要逼黃女賣淫,而用瓦斯噴燈企圖將黃女毀容,幸虧只黃女閃躲只燒到頭髮,陸女的行為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燒到頭髮的惡性不輕,其仍然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若毀容的話,還可能成立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而強逼賣淫的部份,這種逼良為娼的行徑,仍然成立刑法第231條之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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