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民眾在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總必須到其中一方戶籍地辦理始可生效,這對許多外出工作卻未設籍當地的民眾造成諸多不便,在這資訊流同便利的年代,戶政法的規定早已落伍頗遭詬病,行政機關應與時俱進,故修法改革制度的聲音不斷。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02年12月18日初審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民眾在國內設有戶籍,未來可選擇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離婚登記。內政部戶政司司長張琬宜表示,現行「異地申辦」以行政命令公告施行,本次修法將規定明文入法。初審條文也增訂,除結婚、離婚登記外,內政部亦開放結婚、離婚、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等證明書可「異地申請」,若有設戶籍,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及繳納規費。
此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台灣原住民以外的少數民族若因先前更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以及若被撤銷認領、收養或音譯過長均可作為申請改「姓」之原因。
資料來源參<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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