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這部份的臨檢並沒有不法,黃姓婦女無牌照仍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應禁止其行駛。然而女警無正當理由多次要求黃姓婦人陪同其前往警察局,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高縣66歲黃姓婦人昨天騎無牌照機車到林園鄉公所捐八八賑災款2萬元,返途中遭林園警分局林姓女警攔查,黃婦指控女警態度差且硬要帶她回警局,氣得拿回「還未入帳」的半數捐款來繳罰單。黃婦強調,不是因為被罰錢才要回捐出的1萬元,而是為了抗議警方的執法態度;黃婦的先生表示,今天會再去一趟鄉公所,把要回的1萬元再捐出去。
黃姓婦人騎著無牌照機車到林園鄉公所捐款,往返途中遭林姓女警攔查,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3款:「汽車駕駛人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所以女警這部份的臨檢並沒有不法,而黃姓婦女無牌照仍行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汽車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而黃姓婦人若是行車執照未帶,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款:「汽車行駛有汽車行駛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而若是未攜帶駕照騎車,黃姓婦人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而林姓女警看到黃姓婦人無牌照仍然行駛,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執法並無違誤。
然而女警無正當理由多次要求黃姓婦人陪同其前往警察局,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所說:「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顯然執法過當,此時黃姓婦人若認為權利有遭受損害,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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