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陽台加裝鐵鋁窗要符合法律規定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完成報備在案者,自無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自無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分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