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債務人催討流程與方式介紹

請求債務人還錢的方式有,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起訴,但必須注意一點,當事人主張自己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必須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已經交付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而且本金請求權時效則為15年。

法律上要確定債權

按消費借貸契約,於當事人間需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足當之。且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而消費借貸,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故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

請求權時效

民法規定本金請求權為15年,但只要在時效內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調解筆錄、法院判決就沒有這個問題。

請求方式

一、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將相關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日期、金額記載清楚留存證據)

二、支付命令

    (法院合法送達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務人提起異議後轉由法官判決)

三、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成立後的調解筆錄與判決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四、起訴

    (訴請法院判決)

強制執行:

倘若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調解筆錄、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無法清償,可提出上該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調債務人財產所得,或自行調查舉證釋明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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