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權人要錢要不回來時,可以試圖找尋債務人是否對第三人有債權卻未積極行使的情況,如果有,此時債權人可以透過民法代位權,請求第三人償還債務予債務人,以便實現自己的債權。
債權人常因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受償苦惱,此時可以再深入查找資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來催討債務,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保全債權-債權有不能受清償之危險時,債權人才得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之債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債務人對於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有行使,進而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不利影響
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