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最低生活費1.2倍不能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禁止執行之財產:

1.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3.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4.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5.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法院流程

實務程序就上開部分需由債務人收到執行命令後,需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證明聲明異議,比較常見的就是被扣薪水了,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第3、4點向法院聲請酌留生活必要費用,法院會裁定最終酌留之金額通知第三人(公司)與債務人。

 

衛福部110年度各直轄市與各縣市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公告:

台灣省13,288元*1.2倍=15,946元

台北市17,668元*1.2倍=21,202元

新北市15,600元*1.2倍=18,720元

桃園市15,281元*1.2倍=18,337元

台中市14,596元*1.2倍=17,515元

台南市13,304元*1.2倍=15,965元

高雄市13,341元*1.2倍=16,009元

福建省(金門縣、馬祖縣)

12,102元*1.2倍=14,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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