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向在FB上罵人的人提告,必須先確定對方身分才有辦法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對於匿名帳號還是必須要先進行蒐證的動作。
告是一定可以告,但重點在於如果可以搜集到辨識被告身分的證據,就有機會告得成,但是如果證據不足辨識被告身分的話想要以ID請FACEBOOK查個人資料就不容易了,因為FACEBOOK並非台灣公司,必須靠美國總部配合警察調查才有辦法查詢個人資料,而FB僅協查的案件為六大類,分別是殺人、擄人勒贖、毒品、妨害電腦、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主,其餘案件FB不會配合調取相關資料提供給檢方,因此如果是公然侮辱的案件,只知道帳號暱稱不知對方真實身分,台灣無法從美國FB總部直接取得個人資料確認人別,往往會以簽結方式結案,所以如果要提告在FB上罵人者,必須先確定對方身分才有辦法繼續走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