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要注意什麼

調解的重點不在法律,而在談條件,達成共識自然也就不用進入法院審理。此外,許多人時常疑惑在調解程序中所說的話或行為會不會在日後進入訴訟成為法院審理的不利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案是不會的,目的在於提高調解成立的可能。

控制情緒保持冷靜

常聽人說,調解時(法院調解或公所調解)要注意什麼?什麼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或是很多以訛傳訛,似是而非的觀念,這些都是錯的訊息;調解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控制情緒,不要吵架,因為一吵架就無法心平氣和談條件。

先不講法律先講條件取得共識

既然是調解,就是大家直接談要不要賠,如果要,金額多少?如果是家事事件,願不願意離婚?監護權有沒有可能共同行使,如果離婚有共識,監護權沒有共識,是否先就離婚部分成立調解,監護權和扶養費再移回法庭進行審理,或是如果被吿不願賠或雖然願意但雙方對金額認知差距太大不可能達成共識,則調解不成立,案件這入法庭審理。所以,調解要容易達成,不管在公所或法院,最重要的就是不要爭執誰對誰錯,重點亦非擺在法律,要爭執誰對誰錯,何人應負舉証責任及法律依據為何,那都是法院進行審理才要審究的。

會留下證據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中當事人所有的主張或陳述,也就是所說的話,法官審理案件時是不可引用也不可作為認定的依據,這是因為怕雙方因有所顧慮,在調解中不敢暢所欲言,以致於降低調解成立之可能。

調解中有一方認錯並向對方道歉,但調解最後仍不成立。則日後開庭不能主張對方對不利於自己的事實已經自認,所以本來應該負舉証責任的人就可依法不用負舉証責任。當然,既然是調解不成立,表示那些話也不會記明在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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