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高雄一家化工公司楊姓董事長,被控利用與員工赴澳門度假機會,在酒店對女助理舔胸、摸下體,女助理返台後提告,並依身體權、貞操權被侵害為由,向楊男求償150萬元。檢方以犯罪地在澳門,且非本刑三年以上重罪,不屬於我國刑法處罰對象,為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審判決則判決女助理敗訴,上訴二審後翻盤,民事二審法院認為女助理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已足認定楊男涉利用權勢猥褻女助理,逆轉判賠40萬元確定。
【檢察官為甚麼不起訴?】
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雖然犯罪的都是我國國民,檢察也認為楊男在酒店內確實有撫摸、親吻女助理胸部及摸下體的行為,涉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嫌,然因行為地在澳門,而利用權勢性交、猥褻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輕本刑非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依照前揭規定,非我國刑法所處罰之對象。楊男所為犯行並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民事一審法院駁回女助理損還賠償請求】
在訴訟當中,舉證永遠是最重要的環節,無論如何主張都必須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因此女助理必須舉證楊男係利用權勢對其曾舔胸、摸下體等猥褻,甚或是性交行為,一審法院即認為女助理所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楊男有藉由權勢猥褻之行為,女助理也無法舉證二人曾有性交行為,是以女助理向楊男求償即無理由,駁回女助理損害賠償請求。
【民事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在勘驗過錄音、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據後,認為女助理確實是迫於楊男權勢才容許楊男舔胸、撫摸等猥褻行為,而非兩情相悅,判決楊男應賠償女助理40萬元,利用權勢性交部分則仍然因證據不足而遭到駁回。雖然證據相同,但一審、二審的法官對於內容的解讀卻大相逕庭,也因此逆轉判決,楊男應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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