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離婚後,扣除負債,財產較少的那一方得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財產。江先生因為婚後薪資全用於繳納房貸以及全家生活費,只剩下負債而無財產,太太則是名下有一棟房子及存款,扣除負債後財產仍為正數,因此江先生有權向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江先生與太太離婚後,雙方對於財產分配爭吵不休,兩人婚後購置了一棟房子,江先生為體恤太太的辛勞,將該棟房產登記在太太名下,兩人共同繳納房貸,誰知道離婚後,太太竟翻臉不認人,堅稱江先生婚後不顧家庭、好吃懶做,不應該分到相當於房屋一半價值的財產,但事實是江先生賺的薪水全部投入家用,不足時,甚至曾向自己姐姐借款貼補,反而是太太除繳交一半房貸外,無須負擔其他支出,最後由於太太始終不願退讓,江先生不得以只能請楊律師幫忙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參考條文: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太太在訴訟當中仍然堅持江先生對婚姻、家庭毫無貢獻,平日閒賦在家,不願工作,然卻無法提出證據佐證,況且江先生也已經提出在職證明,因此楊律師主張太太此部分的抗辯不足採信。
「民法第1030條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把太太脫產的部分一併要回來
訴訟當中,太太不斷聲稱名下全無財產,楊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以調查太太的財產,發現太太除了前述的房屋外,還有保險、存款等財產,且觀察太太在離婚前兩個月的交易明細,其中竟有大筆金額匯出,顯然是為了避免之後財產可能被分配而惡意脫產,應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總結太太的婚後財產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惡意匯出的存款、現有存款,江先生則因支付家用向公司借款,處於負債大於資產的狀態,可分配之金額為零,因此江先生可以再向太太請求200餘萬之剩餘財產分配。
本案經過逾2年之審理期間,不斷調查證據、傳訊證人,確認雙方財產狀況,及對家庭、婚姻之貢獻,法院最後判決太太尚應支付200逾萬元給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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