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是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依法仍有一部分要留給繼承人,此稱「特留分」,計算方式規定在民法第1223條。但儘管遺囑內容侵害到繼承人之特留分,遺囑也不會無效,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請求返還他應得的特留分。 此外,贈與人生前訂的贈與契約,死亡後,繼承人可否撤銷?最高法院認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權為贈與人之專屬權。
依照法律規定,遺產沒辦法只留給一人,被繼承人如果對於自己百年後的財產有規劃,必須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遺囑其實是財產自由處分的延伸,因此財產要遺贈給朋友、捐給慈善機構等等都可以,財產分配主要還是以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志為核心,但仍有一部分要保留給繼承人─特留分,若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侵害到特留分,遺囑仍然有效,但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請返還特留分,其實特留分的立法目的在於遺贈人不顧自身的親近親屬而將所有財產權給了毫無血緣關係的他人,有違為人的基本道義,又依賴遺贈人扶養的親屬,有特留分的取得,不致因為生活無著需要社會給予救助,我國民法有家的制度,因此特留分的保障也可以延續家庭,基於上述給予法定繼承人一定比例的保障。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簡單來說特留分的範圍就是應繼分的1/2,在這範圍內都可以請求返還。
有另外一種情形是,生前簽贈與契約要贈與財產但至被繼承人死亡後仍未送出,我們知道繼承是概括繼承,繼承一切的權利義務,贈與的任意撤銷權繼承人在此種狀況下有無繼承任意撤銷權?如果讓繼承人繼承任意撤銷權,繼承人繼承到的財產會因為贈與而減少一般都會撤銷該贈與,但是如果撤銷了就有可能會違背被繼承人的意志對此最高法院認為任意撤銷權是贈與人的專屬權利不得繼承「查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原審係認施雪吟於生前依系爭同意書將二百萬元贈與上訴人,被上訴人為施雪吟之繼承人,則被上訴人於施雪吟死亡後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撤銷該贈與。」但若贈與部分有侵害特留分,繼承人仍可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侵害部分,贈與人死亡尚未移轉所有權,因此仍為遺產,而贈與契約僅具債權效力。所以受贈人仍可請可請求繼承人履行契約,但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繼承人亦可主張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