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可以離婚的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而所謂「惡意離棄」是指客觀上違背履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意願,例如不告知住所,更改聯絡方式等均屬之,就能依據上述民法規定訴請離婚,所以訴請離婚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分居多久才可以向法院訴請。
常常聽說分居半年就可以訴請離婚,也有聽說過三年就可以訴請離婚,所以到底要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
分居可以離婚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必須要是「惡意遺棄」才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所謂「惡意離棄」客觀上違背履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意願,例如不告知住所、連絡方式更改等就屬於惡意遺棄,始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向法院訴請離婚。
例如:工作關係而分隔兩地,或者是分居知道對方住在哪裡但另一方就是沒有同居的意願,此時就要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而這一個訴訟比較特別的部分是該判決並沒有執行力,所以當判決「應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仍不履行時才可以再向法院依據「惡意遺棄他方在存續的狀態中」請求離婚,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所以如果要以「分居」向法院依據「惡意離棄他方在存續的狀態中」訴請離婚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要多久才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重點在於要符合客觀上沒有履行同居義務,主觀上沒有履行同居的意願。
關於婚姻類經過半年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或宣告此種類型有兩種,一是關於子女監護(親權)的、另一種則是關於夫妻財產制。
夫妻不能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可以向法院訴請子女監護的訴訟(跟誰住、什麼時間探視小孩等等),依照民法第1089-1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夫妻分居長達半年,夫妻任何一方皆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財產分別制,民法第1010條第2項「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