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可愛的毛小孩,若任意帶回家,小心被原飼主提告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實務上判斷是否成立犯罪,重點會放在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如果行為人其實知道毛小孩是有主人的情況下,仍然執意帶回家養,這時候才極有可能成立犯罪。
如果任意選擇帶回家,後續若有自稱是原飼主想要帶回協商不成,有可能會被提告觸犯刑事侵占遺失物之刑事責任。由於台灣的低生育率與低薪環境,許多家庭選擇不生小孩,或有無法生育及照顧老人需求者而改養貓狗所謂「寵物」來陪伴,不過現在都會以「毛小孩」來代稱了。許多Youtube、TikTok等平台都以毛小孩為主角拍攝紀錄分享生活點滴及趣事,越來越多民眾會把毛小孩當家人來對待,甚至不會只有養一隻,加上對生命的尊重,認養不棄養的意識日漸抬頭,許多愛護動物的人士遇到流浪的毛小孩,總會發揮愛心固定餵食或選擇帶回家照顧。
按刑法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構成要件,主觀上有沒有「意圖」亦是判斷是否成罪的要件之一。檢察官會調查相關事證判斷或推論毛小孩是有主人的狀況之下,行為人仍以自己所有之意圖占有之,才會符合刑法中的主觀構成要件。
換句話說,若有依上開留意之原則處理,縱然對方提出告訴,在無法提出充分之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原飼主,我方又可以證明沒有侵占之犯意,檢察官會起訴的機會相對就不高了。
倘若,最終確定了毛小孩的主人是誰,歸還後可以提出醫療照護及合理範圍內支出相關費用等收據,請求對方給付相關費用。
(民法第176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