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看新聞標題「○○○離婚,取得高額贍養費」等用語,是不是只要離婚就一定可以取得贍養費?並不是喔,其實贍養費是指離婚之後突然間沒有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贍養費。新聞所稱的「高額贍養費」通常是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給付多少財產,但不是法律裡的所稱的贍養費。
常看新聞標題「○○○離婚,取得高額贍養費」等用語,是不是只要離婚就一定可以取得贍養費?並非如此喔,其實所謂的贍養費是指離婚之後突然間沒有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難,才可以向法院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給與義務為婚姻效力中扶養義務之延長,並不因上訴人尚有已成年之子二人應負扶養義務而可免除被上訴人給與贍養費之義務。」(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民事判決)重點在於「維持個人生活」所以贍養費的金額通常法官只會判維持個人生活所必要,並不會太高,新聞所稱的「高額的贍養費」通常兩願離婚雙方約定給付多少財產,但不是法律裡的所稱的贍養費,如果想要取得較高的「贍養費」還是要以協議離婚才有可能取得較高的贍養費。
依照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以下個別說明構成要件
1.贍養費只會出現在判決離婚的狀況
2.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亦即不是造成判決離婚原因的一方(例如:配偶外遇而訴請離婚)
3.陷於生活困難
比較常見的狀況是結婚後,與社會脫節,完全投入家庭,因為判決離婚而突然沒有經濟來源,與社會銜接的那一段時間沒有收入就要給付贍養費。
4.贍養費的請求金額
贍養費的立法意旨在於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綜合判斷請求者所請求的金額是否合理。重點在於保障「個人生活所必需」,而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人最低生活標準作為判斷基準,所以,贍養費的金額通常不會太高。
精神賠償
如果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有規定10款得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性交、虐待、判6個月有期徒刑等)或第2項有重大事由至無法維持婚姻者,無過失的一方(造成婚姻問題不是你的問題)訴請離婚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扶養費分擔
夫妻離婚子女的扶養費仍要負擔扶養費,因此如果沒有有一方沒有履行給付扶養費的話可以子女名義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費。